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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勞重字第11333127600號函
法規體系: 勞工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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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取汽車駕駛執照,增加就
    業機會及技能,促進社會參與,使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身心障礙者考取汽車駕駛執照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依本要點申請
    補助:

  (一)設籍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相關法規之考照年齡規定。
  (三)未曾獲政府各機關(構)或團體相關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訓練學費:參加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立案汽車駕駛訓練班(含普通
        或職業小型車、普通或職業大貨車、普通或職業大客車、普通或
        職業聯結車等八種),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
        臺幣七千元。

  (二)考取獎勵金:考取汽車駕駛執照,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駕駛執照領照規費:
     1、補助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晉級或考驗未通過
        於一年內重新報考,僅考單項筆試或路考者,補助新臺幣二百二
        十五元)。

     2、補助駕駛執照領照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駕駛執照領照規費,如公路
    監理機關調整時,依其調整後之規費檢據核實補助。

五、申請人應自取得汽車駕駛執照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未曾獲相關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之切結書。
  (五)領據。
  (六)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汽車駕駛訓練學費正式繳費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
  (八)申請考取汽車駕駛執照獎勵金,應檢附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九)申請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駕駛執照領照規費,應檢附汽車駕駛
        執照正反面影本及監理機關規費完成繳款佐證資料(以考取駕照
        當次為限)。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由主管機關限期
    通知補正;其經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
    申請。

六、申請案件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受理順序依序為之;其經費用罄後不
    再補助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七、本要點補助之訓練學費、考取獎勵金、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駕駛執
    照領照規費每人各以一次為限。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或廢
    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以不正當方法申領。
  (三)對於已補助之項目重複申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