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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鳳山運動公園沙灘排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1318564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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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鳳山運動公園沙灘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
    )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
    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為提升場地使用效益,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委由管
    理機關管理本場。
三、本場採全日開放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
    形,場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四、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或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
五、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或管理
    機關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
         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或管理機關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
         違反者,本局或管理機關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
         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六、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場地僅供沙灘排球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沙灘運動使用。
   (二)嚴禁遛狗嬉戲、挖沙玩耍及攜帶可能損壞場地之器材入場。
   (三)場內沙地區域應赤腳後進入;離開沙地區域前,應將腳上或身
         上之白沙清理拍除,將白沙留至沙地區域。
   (四)嚴禁烤肉、炊事、私放爆竹煙火、聚賭、操作遙控飛行器及其
         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五)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
         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六)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料(不含礦泉水)、
         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
         壞應照價賠償。
   (七)嚴禁高爾夫球、棒壘球、射箭、標槍、鐵餅等危險性活動。
   (八)禁止私人從事收費教學行為。
   (九)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十)嚴禁各類動力交通工具進入。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
         不在此限。
七、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或管理機關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或管理機關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八、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