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林園壘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
,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
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僅供申請使用,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
規則辦理。
三、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
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
、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
本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
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四、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二)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
、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三)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
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四)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
、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之整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
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六、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
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