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事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質
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
前項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指自該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往前
回溯三年內違反勞基法同條項規定,經裁罰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
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3、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四、違反勞基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本局審酌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裁罰
有顯失衡平之情形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
應敘明理由,不受本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