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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勞條字第11230562700號
法規體系: 勞工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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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事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質
    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
        前項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指自該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往前
    回溯三年內違反勞基法同條項規定,經裁罰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
     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3、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四、違反勞基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本局審酌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裁罰
    有顯失衡平之情形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
    應敘明理由,不受本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