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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更字第11200955200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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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審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者,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前條審查費:
         一、更新單元位於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
          二、都市更新實施者為本府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設立之都市更新會。
          三、更新單元內全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
第四條   都市更新案件經撤回者,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