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甲種、乙種工業區項次三、(十六)「其他經本府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包含「併網型儲能系統(儲能設備)」,且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前項工業區之範圍以都市計畫書圖所載為準,各管制單元有編號者,以同一編號為其範圍;無編號者,則以完整街廓或土地使用分區界線為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