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人民參與監督不法藥物或藥品相關違規事項,並獎勵協助查獲
違規藥品案件有具體貢獻之民眾,特依據藥事法第81條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39條第2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民眾檢舉本市轄區內違反藥事法案件。
四、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眾:指實際執行公共衛生業務之公務員及其配偶與三親等內親
屬以外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
(二)違反藥事法案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
2.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
器材。
3.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
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
4.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五、民眾提出檢舉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並檢具具體
違法事證向本局為之。
前項檢舉應記載: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
法人、團體或行號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
電話。
(二)涉犯重大違反藥事法案件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
但姓名或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藥物名稱及相關具體違法情節內容產品名稱及相關具體違法情節
內容。
檢舉人到場檢舉而以言詞為之者,由受理單位作成書面紀錄(附件一
),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檢舉案件以電話為之者
,由受理單位作成電話紀錄。
六、民眾以信件、傳真、電子信箱告發時,應判定是否為檢舉案件,若為
檢舉案件但資料不全者,應通知民眾於七日內補齊資料,逾期不核發
獎金。
七、檢舉內容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
(一)以匿名或非真實姓名檢舉。
(二)無具體事證。
(三)檢舉已發覺之案件。
(四)非本市管轄之案件。
(五)檢舉來源為網際網路廣告、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購物型錄等網
路上公開資料。
八、依本要點檢舉而緝獲違反藥事法規定者,經本局移送後,依下列計點
標準核發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
四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
療器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
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五)本局將視以上情節輕重核發點數,每點500元。
九、違反藥事法案件之同一行為有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數人先後檢舉者,由本局按其提出事證之具體程度及對於裁罰之貢獻
程度,酌定獎金分配比例。
十、檢舉人應自檢舉獎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領取
,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十一、本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
料,應予保密。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