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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駕駛安全獎金扣減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秘字第1123348140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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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局駕駛安全獎金(以下簡稱獎金)之扣減,並依地方機關環
    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駕駛發生行車事故應負肇事責任者,當月不發給獎金。但肇事責任無
    法認定時,不扣減當月獎金。

        前項肇事責任,得依警察機關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發
    生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或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

三、駕駛曠職(工)之扣減標準按每小時扣減當月獎金四十分之一,未滿
    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四、駕駛請假,其獎金扣減標準如下:
  (一)事假、延長病假:按請假日數扣減日獎金。
  (二)病假:按請假日數扣減日獎金二分之一。
        前項請假時數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逾四小時者,以一日計
    。

五、駕駛違反勤務相關規定之扣減標準如下:
  (一)經所屬區隊考核認定其違反勤務相關規定情節輕微,未達書面警
        告處分者:

      1.當月違規一次,扣減該月獎金四十分之一。
      2.當月違規次數達二次,扣減該月獎金二十分之一。
      3.當月違規次數達三次以上提報本局職工考核委員會審議。
  (二)書面警告處分:一次扣減當月獎金十分之一,並逐次累計。
  (三)申誡:一次扣減當月獎金四分之一,並逐次累計。
  (四)記過:一次扣減當月獎金四分之三;二次以上者,扣減當月獎金
        全部。

  (五)執勤中吸煙或嚼食檳榔,經查證屬實:扣減當月獎金全部。
六、駕駛有第三點及前點扣減獎金之情事者,其所屬區隊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七日內載明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秘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