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局駕駛安全獎金(以下簡稱獎金)之扣減,並依地方機關環
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駕駛發生行車事故應負肇事責任者,當月不發給獎金。但肇事責任無
法認定時,不扣減當月獎金。
前項肇事責任,得依警察機關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發
生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或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
三、駕駛曠職(工)之扣減標準按每小時扣減當月獎金四十分之一,未滿
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四、駕駛請假,其獎金扣減標準如下:
(一)事假、延長病假:按請假日數扣減日獎金。
(二)病假:按請假日數扣減日獎金二分之一。
前項請假時數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逾四小時者,以一日計
。
五、駕駛違反勤務相關規定之扣減標準如下:
(一)經所屬區隊考核認定其違反勤務相關規定情節輕微,未達書面警
告處分者:
1.當月違規一次,扣減該月獎金四十分之一。
2.當月違規次數達二次,扣減該月獎金二十分之一。
3.當月違規次數達三次以上提報本局職工考核委員會審議。
(二)書面警告處分:一次扣減當月獎金十分之一,並逐次累計。
(三)申誡:一次扣減當月獎金四分之一,並逐次累計。
(四)記過:一次扣減當月獎金四分之三;二次以上者,扣減當月獎金
全部。
(五)執勤中吸煙或嚼食檳榔,經查證屬實:扣減當月獎金全部。
六、駕駛有第三點及前點扣減獎金之情事者,其所屬區隊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七日內載明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秘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