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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鼓勵使用電動割草機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土字第1123483460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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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本市市民使用電動割草機,以友善方式除草,並維護環境生態
    ,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於本市且年滿十八歲者,得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切結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載明買受人、機種、牌型、本機號碼及馬達號碼等必要資訊之
          收據或發票影本。

    (四)載明產品牌型之出廠證明、產品保證書、出貨單或其他可茲證
          明牌型之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據。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對象非屬公職人員或
          關係人者免附。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經本局通知限期
    十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購買之電動割草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審核通過並公告之當年度牌型機種及
          規格。

    (二)新品。
    (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馬達及電池)且功能完整。
四、申請電動割草機補助,以每戶為單位;同一戶籍地址、同一建物門牌
    或實際共同生活於同一住宅者,以一戶計算。

        前項情形,每戶每二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每一台電動割草機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購買金額百分之二十,且最高
    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

六、受補助者應於電動割草機機身明顯處標示「補助單位:高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字樣,且於核定補助起二年內不得轉讓。

七、補助對象應按本局指定格式確實填寫電動割草機操作使用紀錄,並留
    存二年,以備本局查驗。

八、本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並
    得要求申請人說明。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查核。
九、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申請案件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先後定之。
        年度補助預算額度餘額不足全額補助最後序位之申請人時,本局
    得酌減第五點補助標準並核定補助。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
    或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有虛報、浮報或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之情事。
    (三)經查證有應使用而未使用電動割草機或違反第六點規定於二年
          內轉讓電動割草機之情事。

    (四)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五)未確實填寫操作使用紀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局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