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市市民使用電動割草機,以友善方式除草,並維護環境生態
,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於本市且年滿十八歲者,得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切結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載明買受人、機種、牌型、本機號碼及馬達號碼等必要資訊之
收據或發票影本。
(四)載明產品牌型之出廠證明、產品保證書、出貨單或其他可茲證
明牌型之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據。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對象非屬公職人員或
關係人者免附。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經本局通知限期
十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購買之電動割草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審核通過並公告之當年度牌型機種及
規格。
(二)新品。
(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馬達及電池)且功能完整。
四、申請電動割草機補助,以每戶為單位;同一戶籍地址、同一建物門牌
或實際共同生活於同一住宅者,以一戶計算。
前項情形,每戶每二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每一台電動割草機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購買金額百分之二十,且最高
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
六、受補助者應於電動割草機機身明顯處標示「補助單位:高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字樣,且於核定補助起二年內不得轉讓。
七、補助對象應按本局指定格式確實填寫電動割草機操作使用紀錄,並留
存二年,以備本局查驗。
八、本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並
得要求申請人說明。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查核。
九、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申請案件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先後定之。
年度補助預算額度餘額不足全額補助最後序位之申請人時,本局
得酌減第五點補助標準並核定補助。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
或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有虛報、浮報或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之情事。
(三)經查證有應使用而未使用電動割草機或違反第六點規定於二年
內轉讓電動割草機之情事。
(四)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五)未確實填寫操作使用紀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局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