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警衛對象之安全,加強安
全警衛人員之督導考核,確立安全警衛人員派遣作業,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安全警衛對象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
(二)市議會議長、副議長。
(三)特定人士。
(四)選舉期間申請隨護之候選人。
三、安全警衛派遣方式、人數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人身安全保護與市長寓所安全警衛,由本局規劃派
遣。
(二)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安全警衛,由本局規劃派遣。
(三)特定人士及候選人如有安全顧慮,得視狀況需要,以書面向本局
申請安全警衛之派遣,或由本局主動派遣。
(四)安全警衛派遣員額及服勤方式,請確依本安全警衛派遣及執勤作
業要點辦理,以置安全警衛一員為原則,並應指派專責代理人。
如因業務特殊或需經常超時工作者,得增派一員,輪流服勤。同
一時段以一人服勤為原則,或由本局視實際危安狀況需求派遣服
勤。
四、安全警衛派遣期限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卸任後,安全警衛應全部撤
離。
(二)特定人士申請以三個月為一期,但如安全警衛對象因執行職務,
致本人或其家屬之生命、身體或自由受危害或有受危害之虞者,
本局得就請求事項衡酌具體事實,增派所需人力;每次以二個月
為原則,如期限屆至,保護原因未消失者,得再提出申請,由本
局重新檢討派遣其安全警衛。
(三)候選人以選舉活動期間為原則,選舉結束後,所派警力即應撤回
,如仍有安全顧慮,再循正常程序提出申請。
五、安全警衛人員遴選條件如下:
(一)最近五年內未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及最近三年內未因工作受記
大過以上處分或經懲戒處分者。
(二)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者。
(三)最近三年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所屬單位
提列考核紀錄表之考核等級皆為「C等級」以上者。
(四)最近一年射擊測驗成績及格者。
六、安全警衛執勤注意事項如下:
(一)安全警衛人員應依規定於出入登記簿內簽到、退,如有超勤,並
依本局現行規定請領超勤加班費。
(二)安全警衛人員應堅守行政中立,遵守執勤紀律,以保護警衛對象
為首要任務,其他事務性工作應予避免。
(三)警衛對象有安全之虞或發生暴力攻擊危害時,應即排除危害,並
報告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必要時得請求支援。
(四)安全警衛人員應提高警覺,留意可疑之人、事、地、物,並注意
本身安全。
(五)安全警衛人員對於警衛對象之活動行程,認有安全顧慮時,應主
動告知、機先防處。
(六)安全警衛人員除依規定攜帶應勤裝備外,並應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硬幣、紙、筆、警笛、照明設備或其他必要之應勤裝備,以利
狀況聯絡及處置。
(七)安全警衛人員佩帶之槍枝、子彈,於每日服勤起、迄時間,向原
領用或指定之單位登記領取、繳回,使用時重新領取,其他使用
裝備(如無線電)比照辦理。
(八)安全警衛人員執勤地點以本轄為原則,如須離轄(或出國)仍應
依規定報備,在返轄時亦應主動向原單位報告。
(九)安全警衛人員,仍應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訓練、講習、測驗,如
無法參加者,應循行政系統報准。
七、安全警衛人員之督導考核及獎懲:
(一)派遣安全警衛或指定之單位主官(管),應負責督導考核安全警
衛人員簽到、退等情形,並確實督考每日管理領用、繳回槍彈等
應勤裝備及領用情況,加以清點查記,以明責任。
(二)各級督導人員,應將安全警衛勤務列為督考重點、深入督導,如
發現不適任行為,應立即協調更換,並注意任務銜接,以維護警
衛對象安全。
(三)安全警衛人員,依規定辦理定期考核及獎懲。
(四)經考核優良者,得予以續任,惟考核不佳者,隨時檢討調整。
八、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