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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獎勵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勞重字第11235200300號函
法規體系: 勞工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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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社會參與
    ,使其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本要點所稱國家考試係指考選部舉辦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
    普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四、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課程或參加國家考試於報名時起至申請本要點
        補助時,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年滿十八歲,並符合國家考試規定之應考資格。
  (三)未具公務員身分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務員,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之公務員。

五、本要點獎勵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國家考試補習學費: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國家考試課程,
        以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為限。但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六千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國家考試報名費:依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繳款費
        用核實補助。

  (三)國家考試錄取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本要點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者應於報名參加補習課程之日起一年
        內(以補習班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未曾獲本府各機關(構)相關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之切結書。
      5.領據。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學費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8.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國家考試報名費補助者應於參加國家考試完畢之日起一年內
        (以考試通知書考試日期最後一日為準),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領據。
      5.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費完成繳款佐證資料。
      7.由監場人員簽發或考選部補發之全程到考證明影本。
      8.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國家考試錄取獎勵金者應於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之
        日起一年內(以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期為準),檢附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領據。
      5.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7.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

七、申請案件之獎勵補助,由主管機關依受理順序依序為之;其經費用罄
    後不再獎勵補助,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八、申請本要點之各項獎勵補助,每人各以一次為限。
        曾獲本府各機關(構)相關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國家考試補習學費。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獎勵補助;已核發獎勵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或補
    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以不正當方法申領。
  (三)對於已獎勵補助之項目重複申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情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