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社會參與
,使其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本要點所稱國家考試係指考選部舉辦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
普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四、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課程或參加國家考試於報名時起至申請本要點
補助時,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年滿十八歲,並符合國家考試規定之應考資格。
(三)未具公務員身分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務員,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之公務員。
五、本要點獎勵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國家考試補習學費: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國家考試課程,
以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為限。但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六千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國家考試報名費:依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繳款費
用核實補助。
(三)國家考試錄取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本要點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者應於報名參加補習課程之日起一年
內(以補習班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未曾獲本府各機關(構)相關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之切結書。
5.領據。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學費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8.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國家考試報名費補助者應於參加國家考試完畢之日起一年內
(以考試通知書考試日期最後一日為準),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領據。
5.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費完成繳款佐證資料。
7.由監場人員簽發或考選部補發之全程到考證明影本。
8.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國家考試錄取獎勵金者應於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之
日起一年內(以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期為準),檢附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領據。
5.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7.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
七、申請案件之獎勵補助,由主管機關依受理順序依序為之;其經費用罄
後不再獎勵補助,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八、申請本要點之各項獎勵補助,每人各以一次為限。
曾獲本府各機關(構)相關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國家考試補習學費。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獎勵補助;已核發獎勵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或補
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以不正當方法申領。
(三)對於已獎勵補助之項目重複申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情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