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接受捐款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經費負擔之捐款。但學校如評估有接受之
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本局
核准後始得辦理。
三、學校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四、學校於採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採購契約關係者之捐款;
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五、違反第二點至第四點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局視情節輕重,依
相關規定議處。
六、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學校得拒絕之。
七、學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
八、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及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學校應於
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九、學校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資訊
,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前項資訊公開
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