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所稱私人墳墓修繕,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墳墓,為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及墳墓設置
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
三、私人墳墓原地修繕,應備具下列文件向墳墓所在地之公立納骨塔(無
公立納骨塔者則至指定地點,以下簡稱各公塔)申請:
(一)申請書(附表)。
(二)原墳墓照片(墓碑一張、墳墓全景一張,可清楚知悉亡者姓名)。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申請人向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得檢
附兩位以上親屬及切結書代替)。
(五)墳墓設置位置簡圖(含墳墓所在地座標經緯度)及墳墓大小尺寸。
(六)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九)其他證明文件。
四、各公塔接獲民眾申請墳墓修繕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者,逐項列出應補正之事項或文件函退申請人。
(二)申請文件完備者,擇期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查後,將會勘紀錄連同
申請人申請文件轉報本處。
五、私人墳墓修繕案件,未經本處核定前不得施工。
六、私人墳墓修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就墳墓原有之形式。
(二)採用原用或相近之材料。
(三)進行部分之修護。
(四)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五)不得重新撿(洗)骨再葬、增葬及合葬。
(六)修繕施工僅得於原墳墓範圍內施工。
(七)不得違反其他相關規定。
七、墳墓原地修繕自核定施工日起,應於二個月內施工完竣。但因不可抗
力因素(如地震、颱風、土石流等),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一個月
為限。修繕期間各公塔得隨時派員查察,如發現有違反修繕規定者,
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理。
八、修繕完竣後一個月內,申請人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報由
各公塔轉本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