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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所屬機關宣導品領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綜字第1124317410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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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規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宣導
    品領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宣導品係指為配合本局暨所屬機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
    位)推廣業務、活動、公務禮儀或其他之需要所發放,具宣導目的之
    物品。

三、宣導品發放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民眾
    或其他具宣導性質者。

四、宣導品應以環境保護標章或具產品碳足跡、減碳標籤產品為優先。其
    宣導品或其外包裝上應加註「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廣告」。

五、領用宣導品應填報申領單,各單位保管人員應定期盤點宣導品並造冊
    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