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規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宣導
品領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宣導品係指為配合本局暨所屬機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
位)推廣業務、活動、公務禮儀或其他之需要所發放,具宣導目的之
物品。
三、宣導品發放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民眾
或其他具宣導性質者。
四、宣導品應以環境保護標章或具產品碳足跡、減碳標籤產品為優先。其
宣導品或其外包裝上應加註「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廣告」。
五、領用宣導品應填報申領單,各單位保管人員應定期盤點宣導品並造冊
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