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培育淨零永續治理人才,收取淨零學院辦理通識、證照及技術相
關課程費用,並符合受益者負擔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淨零學院課程所需經費,得向學員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費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並保存證明。
第 五 條 學員完成報名並繳納課程費用,於開課前因故申請退訓者,依其所
繳課程費用百分之七十退還之;上課未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
所繳課程費用百分之五十;上課已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
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開課者,或於開課後因故停
班、停課者,主管機關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但經學員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
在此限。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