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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淨零學院課程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綜字第11331054700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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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培育淨零永續治理人才,收取淨零學院辦理通識、證照及技術相
        關課程費用,並符合受益者負擔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淨零學院課程所需經費,得向學員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費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並保存證明。
第 五 條  學員完成報名並繳納課程費用,於開課前因故申請退訓者,依其所
        繳課程費用百分之七十退還之;上課未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
        所繳課程費用百分之五十;上課已逾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
            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開課者,或於開課後因故停
        班、停課者,主管機關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但經學員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
        在此限。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