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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促進青年多元參與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青綜字第11330199200號函
法規體系: 青年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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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本市青年參與多元文化,激發對不同文化的創新能力,打造青
    年創業及就業友善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設籍本市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
三、為提升青年創業及就業能力所辦理之下列各款青年活動,得依本要點
    申請補助:

    (一)公共展演。
    (二)培訓研習。
    (三)演講活動。
    (四)議題倡導。
    (五)其他經本局認可之團體活動。
        前項青年活動,應至少有半數以上之青年參加。
四、申請前點補助,以下列各款對象為限:
    (一)依法設立於本市之人民團體。但政治團體不屬之。
    (二)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大專院校。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日二十日前檢附申請書、計畫書及其他本局
    公告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本局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每年受理第一項申請期間為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六、本要點核發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如下:
        1.場地費(含場地使用費及布置費等)。
        2.保險費。
        3.相片沖洗及攝錄影費。
        4.文宣及教材印刷費。
        5.交通費。
        6.其他經本局認可之經費。
    (二)補助金額視參與青年人數及活動之性質、內容、地點與時間等
          因素定之。但每案補助金額以補助計劃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
          限,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申請補助者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申請人為學校者
          ,不在此限。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
    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活動地區為國外及大陸地區。
    (二)同一活動補助項目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三)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有浮報或虛偽不實。
    (四)未依核准補助項目支用補助款。
    (五)活動違反公序良俗或以營利為目的。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八、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本局得通知限期修正,屆期完
    成修正者,核定補助;未完成修正者,駁回其申請。

九、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准補助之計畫據以執行;未經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得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已核准補助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檢附計畫變更之相關文件
    ,於活動開始日三日前提出申請;其涉及各補助項目之經費變更者,
    並應檢附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於活動開始日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本
    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受補助對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所製作之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
          導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字樣。文宣資料並應於適當位置
          標明「廣告」字樣。

    (二)活動成果須以照片紀錄推廣成果,並繳回活動紀錄表(包含主
          題、時間、地點及參與人數)。

十一、受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辦理經費請領
      。但至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領據。
      (二)經費結算及分攤表。
      (三)支出憑證。
      (四)活動紀錄表。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資料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本局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視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請撥。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請撥者,視為放棄請領補助經費,並列為未
      來補助審查之重要參據。

十二、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查核受補助對象之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
      效,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
      性,查核結果並列為未來審查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三、本要點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經公告
      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