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共充電
樁設置補助作業要點」相關低碳轉型與淨零排放政策,鼓勵本局轄管
停車場委託經營業者加速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樁)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及條件:本局轄管停車場委託經營業者。
三、補助範圍:
(一)建置成本包含充電樁設備購置安裝、外電配電申請(含申請及工
程施作等電力基礎建設)、軟硬體等相關設置工程費用。
(二)另用地取得、拆遷補償、營運電費、維護管理及後台客服等由受
補助申請業者自行支應及辦理,均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四、補助規格:
(一)每槍申請補助費用上限為建置成本之49% ,建置費用超過本局核
定申請補助額度部分由申請業者自行支應。
(二)充電功率(AC交流):7KW 以上,本要點補助每槍費用上限為新
臺幣46,200元。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補助期間為112年9月18日至113年12月31日。
(二)本要點自實施後開始收件,至113年9月15日前截止,並需於113
年10月31日前完成啟用。
(三)充電樁啟用後30個日曆天內應將相關補助文件送至本局辦理核銷
事宜,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充電樁啟用或送達補助文件者視同放
棄申請補助,受補助對象不得有異議。已於本要點實施前啟用者
,不在此限。
(四)充電樁啟用係指台灣電力公司同意送電且充電樁可正常提供充電
服務。
六、補助方式:
(一)充電樁補助以槍數計算,可申請補助費用依本局最終核定金額為
準,實際補助核銷金額以業者申報時檢附之工程單位開立發票影
本為計算依據,申請業者需於憑證上註明充電樁型式、槍數及功
率等細目。
(二)補助申請審查及經費核撥作業期程,依提送之申請文件先後順序
辦理,並於每個月5日前以函文方式通知核定結果。
(三)本局通知核定申請30日內,申請業者應提送充電樁設備數量點收
或出廠證明之憑據。逾期未提者,視同撤回申請。
(四)如有申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設置補助經費,不得重複申請本補
助。
(五)本要點若於補助期限內修訂,受補助申請業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經本局通知補充或補正相關資料而未依期限提送者,得終止
後續補助作業程序。
(六)同一停車場已由本局核准補助在案者,倘申請業者擬再增加設置
數量者,需填報變更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變更配置圖說等文件送審。
七、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之申請業者應具備申請書及下列書面資料( 含PDF格式
電子檔)向本局提出,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應附資料如各附表所示:
(一)申請書紙本及切結書1份 (附表1、2、3、4)。倘有變更設置情
事,需另附變更申請表(附表5、6)。
(二)有效期限內之停車場登記證文件。
(三)充電樁規格文件、國家標準驗(認)證或標章相關證明文件。
(四)充電樁設置位置平面圖說(停車場平面圖及設置位置示意圖)。
(五)公司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影本、
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擇一均屬
之)。
(六)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原則由電機技師簽核;倘案場為99KW以
下或單相三線220V可由電器承裝業者負責請電、用電及充電槍安
裝等相關證明文件簽核)。
(七)補助費用核撥之申請業者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戶名應與申請業者
相同)。
申請文件缺失情形由本局函知並應依期限完成補件,逾期者不予
受理。
八、受補助對象請款規定:
(一)請款程序:
1、第一期款:受補助對象完成充電樁設備安裝及測試、數量點收或
檢附出廠證明後竣工,經由專業技術人員確認設置之停車場電力
已有足夠額定功率提供負載設置充電樁並簽認相關證明文件,則
可請領核定每槍之補助金額75%。
2、第二期款:充電樁可正常啟用,經由申請業者檢附相關簽認文件
及驗收等證明資料,可請領核定每槍之補助金額25%。
(二)應備文件:
1、第一期款:
(1)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含電機技師證書、加入中華民國電機
技師公會證明、電機技師執業執照;倘案場為99KW以下或單相
三線220V可提供電器承裝業執照、加入中華民國電器承裝業公
會證明、甲種電匠執照、乙種電匠執照)。
(2)停車場電力已有足夠額定功率提供負載設置充電樁之專業技術
人員簽認文件。
(3)充電樁實際配置及竣工圖說,包含充電樁規格圖說文件、停車
場平面配置圖、現場照片示意圖、電力配置圖(附上額定功率
及充電槍負載計算式),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簽認。
(4)合格充電樁業者及充電樁出廠證明(含充電樁符合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訂定之充電樁國家標準)之憑證。
(5)充電樁設備進場點收文件與照片(至少4張)。
(6)設置充電樁施工之現場照片(至少4張)。
(7)充電樁設置前後照片(至少4張)。
(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汽車輛充電設備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
書 (VPC)文件影本(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最新相關公告規定
辦理)。
2、第二期款:
(1)充電樁設備及建置支出發票影本。
(2)由申請業者開立之充電樁設置完成並已啟用證明文件或影片。
(3)充電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充電樁規格說明:
1、充電介面:CNS15700-1(電器安全)、CNS15700-2(交流介面)
、CNS15700-3(直流與交直流介面)、CNS15700-3-1(液態冷卻
介面安全)等驗證標準。
2、充電樁: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5511-1(電器安全)、CNS15511-
21-2(電磁相容)、CNS15544-23(直流充電站設備安全)、
CNS15511-24(直流充電數位通訊)等驗證標準。
3、防護等級應至少達IP54以上。
4、應依交通部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及本局所訂充電設
備資訊項目,傳送或介接至本局指定資訊平台,受補助業者如主
動發現或經本局通知資料傳送異常時,應於2小時內完成改善。
例外情形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5、不得為大陸品牌或被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不得採用之材料、晶片、
通訊設備等,亦不得加設侵犯國家資訊通訊安全疑慮之設備產品。
6、申請業者執行工程及後續保固維護作業有涉及資通安全事務(資
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
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7、其他: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電力公司所規定之充電樁應具
備之功能、規格、驗證及標章等亦應符合其要求,如經中央主管
機關、台灣電力公司或本局通知需改善或更換充電樁設備時,應
於7個工作日內提出改善辦理方式並依本局規定期限完成。
(二)充電樁安裝、營運、維護及保固說明:
1、設置、營運及維護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
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
2、充電樁保固期至少3年並需辦理定期檢修保養事宜。
3、充電樁應具有緊急停止開關、電流保護功能:電流過載、短路、
電壓過高、電壓過低、接地錯誤及過溫功能。
4、充電樁周邊合宜處,應配置電器類滅火消防設施(備)。
5、有計價收費功能者,需依經濟部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6、應設置使用充電樁注意事項告示牌,含使用危害告知、操作程序
、緊急停止操作、客服專線號碼提供服務及24小時緊急通報專線
等;如有計費功能應有付費操作流程。
7、施工期間若有變更設計之需求(包含充電樁規格及數量、工程相
關變更等),應即時函知本局,俟本局函復同意始得以變更。
(三)營運管理期間:
1、應於充電樁設置啟用日起3個月後,每月10日前依充電樁設備編
號填報充電樁使用情形(採書面或線上填報,格式及細項由本局
另行指定),包含充電樁使用紀錄(充電度數及充電起訖時間)
,並統計各月使用次數、充電時數(使用率)及度數、尖離峰時
段使用情形分析及民眾反映事項及意見回饋紀錄等,提送至本局
備查。
2、營運管理期間所提送充電樁管理月報及本局不定期查核等紀錄,
將列為審查投標本局委託經營停車場招標案之參酌資料。
(四)獲本補助者應致力於充電樁相關設施之提升及維護,本局將不定
期現地或書面查核。必要時將派員至現場查驗,如查有申報造假
不實,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立即取消申請補助資格
,並自負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相關申報不實事證得作為日後停
車場委外經營標案評選評分參考。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局以文書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應繳回全額或部分補助款項:
1、未依期限完成並啟用設置充電樁。
2、未完成申請補助設置之充電樁數量。
3、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設置或傳輸充電樁資料至本局指定資訊平台。
4、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開放予不特定對象以合理方式使用充電樁。
5、受補助充電樁啟用後使用未滿三年者,申請業者應交回全額補助
款項。
(六)本要點補助設置之充電樁啟用後因故需移設至其他停車場,申請
業者應函文本局辦理變更申請並填報變更申請書,並經本局同意
後始得變更設置地點,且移設之充電樁總累計使用時間仍需滿三
年以上。
(七)設置或營運期間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發生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廠
商之事由,廠商應函知本局,由本局另行通知後續辦理事宜。
(八)業者自本局領取之補助經費,需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
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行政程序法、行政
執行法等。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部公路局專款經費,後續如因專款經費用罄
無法如數動支時,本要點執行項目得依修訂後之預算規模作補助範圍
及額度調整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