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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公益性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農動保字第11370359100號函
法規體系: 農業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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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認定民間於山坡地範圍內興辦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是否具有非都市土
    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之公益性,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動物保護處。
三、為認定本原則之公益性,主管機關應蒐集地方性需求及民俗風情。
        前項蒐集,主管機關應至少舉行一場公聽會。
        前項公聽會,主管機關應於舉行七日前公告辦理時間及地點,除
    邀請申請人及下列機關出席外,應優先開放周邊居民參與: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區公所。
    (三)其他相關機關。
        前項所稱周邊居民,指實際居住在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所在里及壤
    接里內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以公告增減其範圍。

        申請人應出席第二項公聽會說明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及內容。
四、主管機關應將興辦事業計畫書及公聽會會議紀錄等文件,提送高雄市
    政府農業局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公益性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為公
    益性之認定。

        審議會除考量地方性需求及民俗風情外,並應綜合判斷下列事項
    後,作成是否具有公益性之決議:

    (一)山坡地範圍之選定及面積規劃之合理性。
    (二)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附件一寵物生命紀念設施設置基準規定之
         「 應設置設施」與「得設置設施」之配置合理性,及與「設施
          設置個別基準或條件」、「設施設置共同條件」之合致程度。

    (三)營運規模之適當性及與當地現有其他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之容受
          性。

    (四)營業場所以植木、圍牆或其他設施、方法與周邊地區區隔之程
          度,及營業場所與鄰近環境景觀之協調性。

    (五)提供周邊社區、低收入或其他特殊需求民眾之回饋方案。
    (六)提供政府處理路倒動物屍體,或設置寵物登記站協助本市寵物
          登記管理之公益措施。

    (七)其他地區性回饋事項。
五、興辦事業經審議會審議認定其具公益性者,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所定公共設施,免受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十公
    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