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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捷工字第11331169000號函
法規體系: 捷運工程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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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特種建築物,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種建築物,指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列
    為特種建築物之車站、變電站、行政中心、機廠及停車場等建築物。

三、特種建築物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但興建前,應由本府捷運工
    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單位)及專業
    技術顧問會同審查下列建築圖說文件:

    (一)特種建築物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清冊:表列基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
          或編定,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四)經開業建築師或相關開業技師簽證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
          程圖樣及說明書(含防災計畫書或安全防護計畫)。

    (五)無障礙設施設置計畫。
    (六)施工計畫書。
        前項第六款施工計畫書至少應包括申請位置圖、現況照片圖、工
    程概要、基地環境及工地概況、施工作業計畫、鄰房安全維護措施、
    公共設施及公共交通等維護設備、防災及防火設備等計畫說明。

        第一項建築圖說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捷運局檢具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四款文件、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送本府主管建築機
    關備查。

四、捷運局於特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施作前,應檢具建築物消防安全設
    備圖說,送本府主管消防機關備查及列管。

五、捷運局於特種建築物完工後,應檢具竣工圖說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
    竣工查報表,送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特種建築物使用管理之
    依據。

六、特種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七、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或有建築法
    第九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
    空間、無障礙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
    之變更者,捷運營運機構、捷運土地或其毗鄰地區土地開發者應於施
    工前將圖說報請捷運局進行審查;捷運局於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
    、相關機關(單位)及專業技術顧問會同審查,或委託專業公會審查
    。變更防災計畫書、安全防護計畫,或無障礙設施設置計畫者,申請
    人應提送差異說明,一併納入審查。

        前項送審圖說包含:
    (一)特種建築物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清冊:表列基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
          或編定,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四)變更內容相關規範檢討書。
    (五)經開業建築師或相關開業技師簽證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
          程圖樣。

    (六)施工計畫書。但無涉及增建、改建或連續壁破除等有安全疑慮
          行為者,免提。

    (七)施工期間捷運營運影響因應計畫。
        第一項變更竣工後,由捷運局檢具竣工圖說,送本府主管建築機
    關備查;其有變更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並應將建築物消防安全設
    備圖說送本府主管消防機關備查及列管。

八、為統一建築管理,捷運局應就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原
    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取得臨時性建築物許可之車站、變電站等建築物
    ,提送竣工圖說,轉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納入特種建築物管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