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鼓山漁港遊艇遊憩專用區域遊艇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之使
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碼頭範圍及船席配置圖如附件一,其船舶停泊區之種類如下:
(一)A區停泊區:共十四席船席位,供總長度三十呎以上、六十呎以
下之遊艇及六十呎以下帆船使用。
(二)B區停泊區:共十席船席位,供總長度三十呎以下之遊艇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碼頭,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二),向本府海洋局(以下
簡稱本局)提出;其申請期間如下:
(一)長期泊位: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開放泊位數及受理申請期間內提
出申請。
(二)臨停泊位:申請人應於預計停泊日前三日至十五日期間提出申請。
前項長期停泊期間,每次最長以一年為限。
申請人應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親送等方式提出申請;長期
泊位申請人若逾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提出者,本局得不受理。
第一項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船數多於船席數時,其決定方式如下:
(一)申請長期泊位:每次皆重新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停泊船舶。
(二)申請臨停泊位:以最先提出申請者優先停泊,若同時提出者,以
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停泊船舶。
四、經本局核准使用本碼頭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交使用管理
費,其收費標準如附件二,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碼頭之權
利。
五、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船席位置停泊經核准使用之船隻,非經本局同意
,不得逕自調換或轉讓船席。
六、船舶靠泊本碼頭期間,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船上財物保管。
七、船舶靠泊或駛離本碼頭時,應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
漁船及渡輪先行,並避免引起航跡流,影響本碼頭之靜穩度。
八、船舶停泊本碼頭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直接衝撞碼頭。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
施。
(三)將垃圾、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海或將私人物品堆放於
碼頭區域。
(四)未經許可於碼頭設施張貼廣告或從事營業行為。
本碼頭設施因可歸責於申請人或行為人之事由致生損毀或滅失,
申請人及行為人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本局得逕為修復後,向申請人
及行為人追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及行為人應照價賠償。
九、本局因政策、活動、維護或修建等因素需使用本碼頭時,申請人應配
合將船隻移泊他處。
十、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本局得廢止核准並禁止其一個月至十二個月內
使用本碼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