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以整合
相關資源,推動特殊教育,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定支持網絡之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其權管任務如
下:
一、高雄市特殊教育諮詢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
生及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三、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
身心障礙教育所需資源及相關支援服務。
四、高雄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
階段資優教育所需資源及相關服務。
五、高雄市特殊教育輔導團:推動特殊教育工作,增進特殊教育教
師專業成長,提升整體特殊教育品質。
六、各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協助地方特殊教育行政單位對特殊
教育業務之推廣。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交通局或其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
理。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溝通聯繫及辦理各項事務。
第 四 條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
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各單位申
請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轉介各單位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
服務、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各單位應評估個案
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聯繫會報:邀集各單位每學年至少召開
一次聯繫會報,協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建立、檢討分工及合
作機制,以強化橫向縱向之聯繫溝通與合作。
二、建置資訊平台:連結各單位之資訊,提供學校特殊教育訊息及
申請支援服務與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
提供學校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六 條 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保
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 七 條 支持網絡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