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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人字第113300894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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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感謝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
    以下簡稱學校)教職員工之辛勞付出,並激勵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下列學校編制內或聘(僱)用期間達三個月以
    上全時工作之教職員工,且於發給當年度九月二十八日仍在職者: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前項全時工作人員,係指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
    小時從事全職工作之人員,不含部分工時或鐘點費支薪人員。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四、第二點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每人每年一次發給新臺幣六百
    元等值商品禮券:

    (一)兼任學校行政工作,認真負責,具有績效。
    (二)擔任導師工作,班級經營良好,親師溝通順暢。
    (三)教學、研究、輔導或在學校服務有具體績效。
    (四)協助學校各項行政庶務工作,奉公守法,共同協助營造友善校
          園。

    (五)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第二點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涉及體罰、霸凌、不當管教、違法處罰學生,或涉有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
          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

    (五)最近二次之年終(含另予)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
          當等次以下。

六、各學校提報之獎勵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不實或有第五點規定不得發
    給之情事者,應追繳其獎勵,並追究行政責任。

七、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教師節敬師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