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則
一、為辦理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
遴選及轉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貳、甄選
三、凡本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現職教育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得參加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
(一)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之任用資格。
(二)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
四、原住民籍教育人員參加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本局應視所屬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數,保障錄取名額。
五、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應組成高雄市立國民中
小學校長甄選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負責審議校長甄選簡章、
資格、積分、成績、錄取名額及其他甄選相關事宜。
甄選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本局
、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家長團體等代表,由本局聘(派)兼之。
甄選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其會議過程均應保密。
甄選小組置執行秘書,由本局主管科科長分別兼任,綜理小組業
務,相關工作由業務人員處理之。
甄選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支援教育部或本局及其所屬各單位服務之教師,參加本市市立國民中
小學校長甄選者,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原任主任
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比照主任採計積分;其餘人員比照組
長採計積分。但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七、甄選項目包括資績、筆試、訪評及口試四項,各項配分比例由甄選小
組另定之。
前項資績,指學歷、資歷、服務成績、研究及進修等項目。
八、甄選方式分下列二階段:
(一)初選:成績以資績及筆試二項合計,參加複選人員之錄取名額由甄
選小組另定之。
(二)複選:採計訪評及口試成績。
錄取成績計算,以資績、筆試、訪評及口試四項合計,擇優錄取。
參、儲訓
九、參加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經錄取之人員,應參加儲訓,儲訓
包含下列基礎訓練及行政實習程序:
(一)基礎訓練八週:課程規劃由本局另定之,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三
年內向本局申請重新訓練一次,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重新訓練不
合格者,取消校長甄選錄取人員資格。
(二)行政實習以一學年為原則:經基礎訓練合格,由本局安排行政實習
一學年。但為符合校長員額需要,經本局認定有調整行政實習期間
之必要,不在此限。行政實習成績不合格者得向本局申請下一學年
重新行政實習,未提出申請或重新行政實習不合格者,取消校長甄
選錄取人員資格。
校長甄選錄取人員訓練成績合格及行政實習成績合格,始為儲訓
成績合格。
前項成績計算方式及合格基準由本局另定之。
甄選錄取人員儲訓期間,學校應以代理人員經費額度補助。
十、儲訓成績合格,由本局核發校長儲訓合格證書,取得本市市立國民中
小學校長之候用資格。
十一、取得校長候用人員資格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廢止其候用資格:
(一)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二)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定各款情事之ㄧ。
十二、甄選及儲訓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但參訪國外辦學
優良學校之費用,應由參加儲訓人員自行負擔,本局得酌予補助。
肆、遴選
十三、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應分別組成國中、國
小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國中、國小遴選委員會各置委員(以下簡稱遴選委員)十五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教師代表三人。
(二)家長會代表三人。
(三)校長代表二人。
(四)本局主管以上人員五人(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
(五)學者專家代表二人。惟辦理本市原住民重點學校出缺之遴選時,
則應由在地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前項遴選委員由本局邀請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人員遴聘之,
其中第一款及第二款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會及教師代表
各一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並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
時,始具委員資格。
本局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應召開遴選委員會議
,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應有遴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遴選委
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遴選過程均應保密。
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委員會、全體專任教師之
意見為依據。
遴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綜理遴選委員
會業務,相關工作由業務人員處理之。
遴選委員由本局聘之,採任期制,任期一年,得連任。
遴選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四、遴選委員會得就下列人員中遴選校長:
(一)本市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ㄧ以上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二)經本局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國民中小學校長候用人員,且未受刑
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曾任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
十五、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順序如下:
(一)新設學校校長以籌備處主任優先遴選之。
(二)遷併校校長申請遴選他校者。
(三)第一任任期屆滿經評鑑績效優良校長之連任。
(四)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申請遴選他校者。
(五)曾任校長之現任課程督學。
(六)本市校長候用人員或曾任校長者。
前項曾任校長屬退休申請參加校長遴選者,須經本局考核其在
任時辦學情形,並陳報本府核可。
校長遴選作業結束後,學校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方式處理
為原則。
十六、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得連任一次。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
並經本市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前二項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委員會通過,報
經本局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十七、遴選委員會審議校長之遴選事宜,應考量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校
長之品德、操守、辦學績效及校長之意願,並參酌學校學生家長及
教師之意見。
校長出缺之學校應提出「學校需求、特色及待解決問題」,有
意參與該校遴選者應提出「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檔案」及「
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
十八、本市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經校長遴選委員
會審查通過之校長候選人中具各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聘任。
十九、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成立遴選委員會。
(二)公告「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時程」。
(三)公告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名單。
(四)公告遷併之學校名單。
(五)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學校、任期屆滿及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
一以上之現職校長之學校名單。
(六)通知出缺學校提報浮動委員(家長會與教師代表)名單。
(七)召開遴選委員會會議。
(八)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如附件流程圖)
1.第一階段遴選:
(1)公告新設學校、遷併學校、出缺學校、任期屆滿及連任任期已
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之學校名單。
(2)本市遷併學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
國民中小學校長(以下簡稱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之現任課程
督學得申請參加校長遴選。
(3)通知出缺學校提出學校特色、需求及待解決問題(以下簡稱學
校需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出缺學校於接到通知七天後,
提送學校需求書面或數位簡報資料報本局,並由本局公告之。
(4)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填寫調任意願書。
(5)召開出缺學校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浮動委員、具第一階段校
長遴選資格且有意遴選之人員與遴選委員會委員座談。
(6)座談會後,參加遴選之校長應依限提出「意願調查表」、「校
長辦學檔案」、「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
(7)將出缺學校需求及參與遴選校長之「校長辦學檔案」、「出缺
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送達各遴選委員,並於學校
網站公告之。
(8)以資料送達二週後為原則,由本局以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校
長之品德、操守、辦學績效及校長之意願,召開遴選委員會,
邀請現職校長列席就「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
接受答詢後,由遴選委員會審議現職校長之遴選。
(9)參加人員其遴選審議順序如下:
甲、新設學校校長遴選。
乙、遷併校校長申請遴選他校者。
丙、第一任及第二任任期屆滿校長的連任。
丁、第一任、第二任與第三任任期屆滿及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
以上之現職校長及曾任校長之現任課程督學之校長遴選。
2.第二階段遴選:
(1)公告本階段校長出缺學校名單及出缺學校需求。
(2)擬參加本階段遴選之現職校長、曾任校長或校長候用人員,應
填寫遴選意願書。
(3)召開出缺學校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浮動委員、具第二階段校
長遴選資格且有意遴選之人員與遴選委員會委員座談。
(4)座談會後,擬參加本階段遴選之現職校長、曾任校長或校長候
用人員,應依限提出「意願調查表」、「校長辦學理念」、「
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送本局。
(5)將出缺學校需求及參與遴選校長之「校長辦學檔案」、「出缺
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送達各遴選委員,並於學校
網站公告之。
(6)本局以學校發展需求及特色、現職校長、曾任校長或校長候用
人員之品德、操守、意願,於資料送達二週後為原則,召開遴
選委員會,邀請現職校長、曾任校長或校長候用人員列席就「
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進行報告並接受答詢後
,由遴選委員會審議現職校長、曾任校長或校長候用人員之遴
選。
二十、出缺學校辦理事項及辦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召開校務會議審議學校需求及家長教師意願。
(二)出缺學校代表得在尊重之原則下主動徵詢校長候選人意願,惟不得
針對候選人自行舉辦校內公開說明會或其他問卷調查等遴選活動。
(三)浮動委員選舉方式:
1.家長會應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
七條規定,召開委員會推選浮動委員一人,並作成紀錄報局備查。
2.學校(人事室)應召集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票選
浮動委員一人,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票選
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不得委託投票,並作成
紀錄報局備查。
(四)浮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遴選委員,並對遴選委員會決議
予以尊重,不得表示異議。
二十一、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校長候選人不得自行舉辦或參加出缺學校自辦之說明會及
餐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二十二、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遴選委員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遴選委員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
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遴選委員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
本局負責。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委員會討論審議。
(五)具名指控事項,應予保密,若有洩漏者依法究辦。
(六)校長候選人為遴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十三、遴選委員會召開遴選會議時,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現職校長之「意願調查表」、「校長辦學檔案」(含校長辦學績
效、本局提供之年度考核、視導紀錄及學校評鑑等)、「出缺學
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
(二)曾任校長或校長候用人員之「意願調查表」、「校長辦學理念」
及「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
提供遴選委員會審議之資料,應經本局確認內容符合校長遴
選相關規定,始得提送遴選委員會參考。
二十四、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指派,提遴選委員會報告。新設學校籌備
作業因政府財政狀況或政策考量決定暫緩籌設者,其籌備處主任
得報經本局核准後,比照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
二十五、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
程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正式公函或於本局網站公開之。
二十六、經遴選委員會選出之校長,由本局報請本府聘任之。
伍、轉任
二十七、現職校長轉任機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本局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
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
限制。
(二)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
者,本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2.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
導轉任他職。
現職校長經本局查明有不適任事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
為其他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