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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資字第11370032300號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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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系
    統之設置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訊系統:運用資訊技術之系統、軟體及硬體。
(二)設置:指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之行為。
三、各機關資訊系統之設置管理,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但應用於製程
    或控制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總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檢具計畫書
    連同有關文件報經一級機關初審通過後,送本府核定。

五、前點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
(一)計畫目標。
(二)現行業務狀況及資訊系統設置原因。
(三)主要工作項目與其現行資料量及未來三年預估之業務成長數。
(四)計畫實施步驟與預定進度。
(五)計畫所需經費預估及來源。
(六)資訊作業單位之組織、編制、法令依據與人力配置及進(調)用方
      式。

(七)預期效益之分析說明。
(八)資料開放分析及更新機制。
(九)資安與個資風險評估及資安防護機制。
(十)計畫相關機關配合事項。
(十一)符合業務需求之參考機型。
    前項第十一款應檢附之資料,包括需求說明、機器性能、價格及
    租購方式之分析等有關資料。

六、第四點之資訊系統應於完成驗收程序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電子檔
    資料提送本府資訊處。

七、各機關設置資訊系統所需經費,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
    製要點、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