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市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及民宿(以下簡
稱無照經營旅宿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
定之案件,並依同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第 三 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檢
舉: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居留證號碼、聯絡
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對外營業名稱、營業地址、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識別
其身分之資料。
三、違規事實及營業場所照片、住宿訂房紀錄、消費證明、匯款紀
錄、廣告文宣或招攬文件等具體證據資料。
檢舉案件不符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不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
,主管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四 條 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確定且
完成收繳者,按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五發給檢舉獎金。
第 五 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檢舉獎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為主管機關所屬人員或其他因執行職務發現違規情事之
人。
三、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受理之案件。
四、檢舉前主管機關已受理檢舉、調查或裁處之案件。
第 六 條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金之案件,由主管機關通知檢舉人一次領取。
檢舉人同一年度依本辦法領取檢舉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第 七 條 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案件,檢舉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檢舉獎金由最先檢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受領
;不能分辨檢舉之先後者,檢舉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 八 條 第四條裁處罰鍰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其非因檢舉不實或其他可歸責
於檢舉人之事由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第 九 條 本辦法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