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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設字第11336255400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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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提升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案件審議效率及行政服務
        品質,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申請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者,應依
        附表規定繳納審議費;經都審許可之案件申請變更設計時,亦同。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都審之申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次日起
        十日內繳納審議費;屆期未繳納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之審議費,除有規費法第十八條所定溢繳
        或誤繳情事應依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或保留。
            都審申請案經撤回或經主管機關駁回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
        還。
            前項情形,申請人重新申請都審者,應依第三條規定繳納審議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