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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13398538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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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國民教
    育階段學生之受教品質,期求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依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局應成立高雄市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區劃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負責審議辦理學區劃分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置成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召集本府與學區相關業務局處室人員、校
    長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

三、委員會應由召集人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
四、學區劃分原則規定如下:
(一)國中小學區劃分應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
      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並顧及學校容量及學齡兒童人數,以保障
      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三)劃分學區時應明確,以劃分基本學區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時得採
      自由學區。

(四)私立國民中小學、實驗教育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不受學區限制。
五、學區種類規定如下:
(一)基本學區:該學區只能依學區委員會議定之學區就學,一學區一校。
(二)自由學區:一個行政區(區、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
(三)大學區:除基本學區、自由學區外,經本局核定之學校,其就讀學
      生免受學區限制。

六、全校普通班學生總數人數八十人以下者(不含分校、分班)經本局核
    定後得採大學區。但新生入學名冊之寄發作業仍以基本學區為主,不
    得跨越基本學區外寄發入學通知單。

七、各區公所、學校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學區調整建議,由本局於次年
    度一月底前審議完畢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