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學(以下
簡稱國中)新生分發入學,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國中新生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與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本市國中學區且確有居住事實之公、
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應屆畢業生及年齡未滿十五歲之
國小畢業生(以每年九月一日為準)。
(二)因無戶籍登記而持有國小畢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且有居
住學區之事實者,國中應先准其入學並請有關機關協助其辦理戶
籍登記。
(三)返臺之本國籍學生就學而未出具國小畢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
書以上學歷資料,且有居住本市事實者,由國中對學生進行學習
能力評估,安置適當就學年級。遇有特殊狀況者,報本局專案處
理。
(四)特殊教育、實驗教育學生之入學與安置,分別依特殊教育法、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
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僑生、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
、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國學生(非僑生)、境外優秀科學
技術人才子女之就學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新生分發及異動規定如下:
(一)國中新生由本局依學生戶籍地分發至學區國中就讀。但總量管制
國中依本市總量管制學校相關規定分發入學,空間充裕之國中不
受學區限制。
(二)本局核准成立之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依各該規定入學,不受學
區分發之限制。
(三)依法令規定保護或特殊原因之個案,且有居住本市事實,經本局
核定者,不受學區分發之限制。
(四)國中新生得就讀於法定代理人服務學校。
(五)新生因戶籍異動依規定需改分發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備具申請
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入學通知書至學區國中申請入學。
(六)擬進入國中之新生人數額滿者,由該國中改分發至鄰近未總量管
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改分發之新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對於應入學未入學之新生,原分發國中應依規定追蹤輔導入學至學生
屆滿十五歲。但學生有強迫入學條例所定暫緩入學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