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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143101420A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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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接受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
    (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委託辦理教師甄選,
    並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
    設置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
    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教育局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
    公開甄選。

        學校除自辦或聯合辦理教師甄選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議決通過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甄選,並應於規定
    期限前提出委託書。

三、學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方式分為全權委託或筆試委託。
        筆試委託學校另擇其他甄選方式一項者,筆試成績至少占百分之
    四十,另擇二項以上者,筆試成績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其各項成績比
    例應明定之。

四、教育局受託辦理教師甄選,應組成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委會),
    負責審議教師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其他甄選相關事宜。

        甄委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
    包含教育局相關人員、承辦學校校長、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校長團
    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由教育局聘(派)兼之;其
    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甄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甄委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決議;其會議過程均應保密。

        甄委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
    之委員,不在此限。

        甄委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甄委會委員及甄選項目委員應確實保密,並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有關
    迴避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
    應甄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六、經教育局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各委託學校校長應提請教評會審查通
    過後予以聘任。

七、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三年。
八、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教師甄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