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接受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
(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委託辦理教師甄選,
並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
設置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
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教育局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
公開甄選。
學校除自辦或聯合辦理教師甄選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議決通過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甄選,並應於規定
期限前提出委託書。
三、學校委託教育局辦理方式分為全權委託或筆試委託。
筆試委託學校另擇其他甄選方式一項者,筆試成績至少占百分之
四十,另擇二項以上者,筆試成績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其各項成績比
例應明定之。
四、教育局受託辦理教師甄選,應組成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委會),
負責審議教師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其他甄選相關事宜。
甄委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
包含教育局相關人員、承辦學校校長、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校長團
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由教育局聘(派)兼之;其
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甄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甄委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決議;其會議過程均應保密。
甄委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
之委員,不在此限。
甄委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甄委會委員及甄選項目委員應確實保密,並依據教評會設置辦法有關
迴避規定辦理。
前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
應甄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六、經教育局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各委託學校校長應提請教評會審查通
過後予以聘任。
七、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三年。
八、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教師甄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