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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善心捐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殯處秘字第114702830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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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民眾善心捐款,有效運用
    於辦理聯合奠祭及聯合海葬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妥善管理運用聯合奠祭及聯合海葬之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特
    成立善心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設立高雄市殯葬管理
    處善心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三、本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經
    四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連署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置召集人一人並
    為當然委員,由處長擔任,或由處長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業
    務受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監督,其餘委員由本處處
    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綜合企劃課課長、墓政管理課課長、會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
          ,共四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四人。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處長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
    指定人員召集並為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第一殯儀館館長兼任;幹事一人由秘書室指派
    一人兼任,辦理第四點之行政事務。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本捐款支用項目支應。

九、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公私立機關或機構捐款。
    (三)本專戶之孳息。
十、捐款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保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支用項目如
    附表,經本會審議後用於聯合奠祭及聯合海葬相關事宜與後續核銷。

十一、本專戶辦理情形至少每六個月於本處網站上,將辦理情形、捐款清
      冊公告以資徵信,但得依捐款者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並於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民政局備查。

          前項公告徵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