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所定事項
,補助本市納管之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辦
理環境保護及廢(污)水處理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本要點所稱廢(污)水處理設施,指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標準,
而自行設置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其產生廢(污)水之設施。
四、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納管之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於工廠改善計畫有效期間內,
自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日起,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日止,辦理第
五點事項之相關費用。
(二)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
定工廠登記者,於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內,自特定工廠登記
日起,至取得工廠登記日止,辦理第五點事項之相關費用。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及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廢(污)水處理設施(含淨化廢水、製程用水回收或放流水回
收系統及安裝):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或水污
染防治措施許可文件;如裝設經中央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之預鑄
式污水處理設備者,應檢具裝設證明。
(二)消防栓購置及其自來水管線工程:經消防主管機關核發自費增
設私設消防栓竣工查驗合格公文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使用主管機關提供之喬木為隔離綠帶植樹,寬度達一點五公尺
以上且植樹間距逾三公尺:檢具種植樹種數量表、種植地點及
位置圖等文件。
(四)購置防災、污染防治、監測設備(施)或既有設備改善:
1.設備或其供應商符合ISO14955、ISO50001之證明文件。
2.經主管機關公告評鑑機構公開評鑑屬節能設備、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淨零排放相關證明標章,或檢具學術、專業機構
執行蒐集、測試之低碳及智慧化效益分析報告。
(五)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築、設備、環境改善之綠色工廠標章
:完工或取得標章之證明文件。
(六)購置主管機關公告之汰換節能空壓系統、馬達設備與照明相關
設備:相關購置證明文件。
(七)參與高雄淨零學院 ISO14064-1 、 ISO14064-2 、ISO14067及
ISO50001 等證照課程:參與證照課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應備文件。
六、本要點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補助金額為實際支出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
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各款之補助金額為實際支出費用百分之四
十九,且合計各款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同一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
元。
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七、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
(二)依第五點規定應備文件及相關支出費用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申請應提出委託書。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
(五)工廠改善計畫或特定工廠登記核定文件影本。
(六)補助設備(施)之現場完工照片。
(七)切結書及領據。
(八)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九)其他依各補助項目申請書上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案件不符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有正當理由,得於
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
為限。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
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
款:
(一)不符合申領資格。
(二)以虛偽不實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支用。
(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九、申請案件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受理時間依序審查;如經費用罄,主
管機關得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專戶內編列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