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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申辦火化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殯處秘字第114705993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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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下稱本處)為使民眾申辦火化作業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火化預定時間申請最遲應於火化前一日(上班日),檢附死亡證明
    或相驗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櫃台服務中心申辦火化許可,依
    預定時間前往報到火化。但有特殊情形需辦理當日火化者應於中午
    12時前完成申辦,如遇假日,則繳費遞延至下一上班日。

三、火化預定時間於本處網站火化資訊查詢頁面提供可申請時段,額滿
    (除法定傳染病須24小時內火化外)不予受理。

四、火化場於上午8時開始火化,第1具火化作業時間為100分鐘,第2具
    起火化作業時間訂為80分鐘(未含撿骨、封罐作業時間),前一時
    段火化完成,下一時段同爐號已報到者,則可依序進爐。業者須於
    預定開始火化時間前20分鐘至火化場登記室報到,棺柩亦須同時抵
    達火化爐門區,逾預定開始時間10分鐘後視為遲到,遲到者將不予
    於原時段火化,其火化時間將調整至當日火化最末時段。原申請時
    段所遺之空缺則由同爐號已報到者,依預訂時段依序遞補進爐火化
    ;前一時段為空爐,同爐號已報到者,則可依序遞補進爐火化。未
    報到者,棺柩不得進入火化場中。

五、如須變更火化時段者,皆須前往本處各館櫃台變更資料,修正火化
    時間。但有特殊情形提早火化需求,請於火化日前2個工作日至本處
    各館櫃檯辦理變更作業,惟提早部分仍以當日實際火化情形調配。

六、火化預定時間及即時火化資訊可於本處網站即時查詢。
七、申請火化預定時間須按棺柩尺寸填選一般型或加大型火化爐設備
    如因業者疏失致尺寸不合,無法於預定時間火化者,其火化時間將
    調整至當日火化時段最末時段。火化爐適用棺柩尺寸規格限制如下
    (第二殯儀館無加大型火化爐):

  (一)一般型:長220公分、寬75公分、高75公分。
  (二)加大型:長220公分、寬85公分、高85公分。
八、除骨灰(骸)外之火化殘餘物處理,申請人得選擇同意或不同意由
    本處在不違反公共衛生之原則下逕行處理,如不同意由本處處理,
    請提早於火化前告知,並於火化完成後,當日下午5點前由家屬確
    認取回骨灰(骸)及火化殘餘物。

九、違反第四點規定,未報到者,棺柩逕自進入火化場中,或第五點規
    定,有特殊情形提早火化需求,未於火化日前2個工作日辦理變更作
    業者,或第七點規定,因業者疏失致棺柩尺寸不合,無法於預定時
    間火化者,開立勸導單;經連續開立勸導單二次,受委任之禮儀服
    務業者暫停線上預約申請使用殯葬設施二個月。

十、火化進爐、撿骨、封罐均不得另給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免觸犯
    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規定。如有本處員工藉機刁難或索賄情
    形,請立即向政風室檢舉告發。

    廉政檢舉專線:0800-02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