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高雄市動物保護及動物福利,公開透明並合理管理及運用捐款
,特訂定本要點。
二、捐款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其他收入。
三、捐款指定之用途,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動物保護、動物緊急救援、醫療照護、遺體火化與安葬、絕育手
術、認養安置、解剖檢驗、動保教育及宣傳行銷等有助提升飼主
責任及動物福祉之相關工作事項。
(二)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所轄管收容所動物之照顧
醫療、管制救援、認養安置、環境教育及相關建物修繕改善。
四、動保處接受之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
款人之姓名及捐贈金額。
五、動保處應設管理會,審議捐款經費運用、執行報告之審議、收支管理。
六、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動保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動保處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動保處技正(含)以上人員、會計、政風人員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社會福利、公益或慈善團體代表、社會公正或熱
心人士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七、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應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八、管理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一)管理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並作成紀錄陳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備查。
(二)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動保處承辦組組長兼任;為執行管理
會事宜,得由執行秘書指定各組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幹事。
(三)管理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捐款經費之收支方式及原則,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捐款之支用,由業務單位依需求擬具運用計畫,經管理會審議通
過後,依運用計畫辦理。
(三)捐款之支用如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不得任意變更捐款之用途,執行年度計畫之結餘,得留存次年度
依原指定用途繼續支用。
(五)無指定用途之捐款,應返還捐款人。
(六)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或涉及增加高雄市
政府經費負擔。
(七)捐款指定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動保處得拒絕或退還之。
十、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得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查核小組,
於每年年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之收支稽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十一、捐款收支、運用情形,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於動保處網
站,並將辦理情形陳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