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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辦理宗教場所低碳環保認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宗字第114317444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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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高雄市邁向淨零城市轉型,鼓勵宗教團體採取低碳祭祀,以改
    善環境品質及降低碳排放量,營造兼顧信仰與環保的宗教文化及建立
    韌性調適之宗教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三、本要點所稱宗教場所,指本市立案之寺廟、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
    法人及宗教性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宗教團體)所管理或使用之場所。

四、高雄市宗教場所低碳環保認證項目如下:
(一)減碳及減污措施:採用節能設備、節能燈具、電子支付、設置太陽
      能裝置、電子設備設置定時節能控制裝置等重要減碳措施、金紙源
      頭減量作為、金紙污染減量作為、減香、減炮。

(二)透過宗教團體推廣低碳環保政策:辦理低碳環保相關之活動、教育
      宣導、研習會、展覽及配合政府機關舉辦低碳環保政策宣導、結合
      社區推廣淨零綠生活、宗教場所設置低碳環保標語。

(三)宗教活動配合低碳環保政策:辦理宗教活動實施低碳環保措施。
    前項各款低碳環保認證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
五、申請低碳環保認證,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檢附下列文件或資
    料,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區公所應於收到案件一個月內函送主管機
    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節能設備採購證明、節能減碳措施照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文件依本要點第五點提出認證,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時,主
    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主管機關依審核結果按下列標準頒發低碳認證各等級之標章;未達標
    準者,不予核發:

(一)銅級:得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二)銀級:得分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金級:得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四)白金級:得分達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
    前項低碳環保認證標章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八、宗教場所獲頒低碳環保認證標章者,主管機關得依政策規劃及年度預
    算,進行公開表揚、頒發獎狀或辦理其他獎勵措施。

九、取得低碳環保認證之宗教場所,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查核,倘查核結
    果不符審核內容者,得命宗教團體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
    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低碳環保認證標章。

十、宗教團體以不實文件申請取得低碳認證標章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
    證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