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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補助民間團體推行役政宣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兵字第114710682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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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敬軍慰勞(問)、宣導國防政令、關懷參與八二
    三台海戰役戰友,以促進市民認識役政工作及強化保衛國家安全意識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府或內政部核准登記立案滿一年,以服務後
    備憲兵、八二三台海戰役戰友、退除役軍士官兵及在營軍人為宗旨之
    人民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一般補助:對以關懷參與八二三台海戰役戰友為服務對象人民團
        體,每年得補助一次,並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
      1.辦理關懷後備憲兵、退除役軍士官兵並宣導國防政令或相關紀念
        慶典之活動,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特殊情形經
        專案報請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辦理慰問在營軍人或配合辦理三節敬軍慰勞之活動,每案補助經
        費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四、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於指定之期日或活動開始十五日前繕具附表
    一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所屬高雄市兵役處(以下簡稱本
    市兵役處)為之:

  (一)工作計畫或活動計畫。
  (二)經費概算表。
  (三)人民團體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四)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前項第二款經費概算表,應載明補助對象、計畫名稱、補助項目
  (含單價、數量、金額等)、活動計畫總經費及申請補助金額等事項。

        同一申請案件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於前項經費概
    算表中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
    正者,駁回之。

五、申請人應依核准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經
    本市兵役處核准變更後始得為之;其計畫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以書面
    敘明理由向本市兵役處撤回申請。

六、經核准補助之案件,應依附表二所定之支用項目及標準辦理補助經費
    之運用。

七、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經費撥付及
    核銷:

  (一)領據。
  (二)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收支
        清單。

  (三)各項支出單據。
  (四)以團體名稱開戶之存摺影本及統一編號。
  (五)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照片等相關活動資料。
  (六)補助核定函影本。
        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經費撥付及核銷者,得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本市兵役處申請展延期限,並以一次為限。但至遲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經費撥付及核銷。

        第一項第三款之各項支用單據經本市兵役處審核後,申請人得申
    請退還,並應妥善保存。

八、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申請人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九、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十、申請人對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所檢附文件,負擔其為真正之義務;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市兵役處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
      請補助案件一年至五年:

  (一)未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補助。
  (二)未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妥善保管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
        等情事。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市兵役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
      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情事。
  (三)未依第七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期限辦理。
  (四)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情形,本市兵役處得視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案件一年
      至五年。但其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本市兵役處作成核准補助處分時,應將前二項內容於處分書載
      明。

十三、本市兵役處得派員督導補助事項,並視實施成果,作為下次補助之
      參考。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