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注重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課後社團活動,指學校於課後時間辦理各項多元藝能活動課程。
課後社團活動類別如下:
(一)學藝類社團:語文類、科學類等。
(二)才藝類社團:音樂類、美術類、表演藝術類等。
(三)體育類社團:球類、田徑類等。
前項課後社團類別為發展學校特色活動,得由學校規劃長期性、定期性及系統性之活動課程,並代表學校參與相關展演或競賽。
三、學校依據學生多元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課後社團活動,其原則如下:
(一)辦理課後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並徵得家長同意。
(二)學校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訂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不得藉課後社團之名義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育。
四、實施對象:以學校附設幼兒園幼兒、一年級至六年級學生及教職員工子女為原則。
前項實施對象完成報名後尚有缺額,其缺額得開放本市其他學校學生報名。
五、實施時間:
(一)學期中:
1.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延長至下午六時。
2.週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得延長至下午五時。
(二)寒暑假期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得延長至下午五時。
六、辦理模式:學校負責招生、場地安排、行政策劃、遴聘師資、活動內容設計與教學評鑑。
七、成立組織:學校應成立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負責課後社團推動事宜,惟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八、推行委員會工作事項:
(一)推行委員會應針對實施計畫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或依推行委員會意見修正後,主辦處室始得辦理課後社團活動。
(二)推行委員會應每學期對於課後社團活動進行評鑑,作為持續經營之參考。
(三)指導教師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活動紀錄暨檢討報告表提交推行委員會,以為下學期課後社團開設之參酌。
(四)各審查和評鑑資料應留校三年,以備查核。
九、課後社團之指導教師、助理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須外聘指導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但外聘之體育性社團指導教師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三)未具備前兩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者,經學校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認定(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始得聘任之。
學校外聘體育性社團指導教師,應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依序聘任: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三)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四)未具備前兩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者,經學校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認定(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始得聘任之。
前二項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
十、學校聘用校外之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查閱。
學校聘用校外之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前,應確認其於聘任前一年內,已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正向管教及校園霸凌防制相關課程訓練,各二小時以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學校應依各該法規之規定處理。
十一、課後社團依活動課程性質得採混合年級方式編班,每團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如因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小時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
每團得酌置助理教師一位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十二、學生收費原則:
(一)費用收取項目得包含教材費、學習材料費、行政費及聘用師資之鐘點費。
(二)行政費及鐘點費之收取以鐘點費乘以服務總時數除以0.7再除以學生數為上限。
(三)各項活動收費,採月繳或期繳應納入實施計畫,惟採期繳而家長因故無法全期繳交,應允其分期或按月繳納,不得拒絕其參加。
十三、經費支出處理原則:
(一)收支情形應依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管理,並應開立收據。
(二)課後社團指導教師應提出課後社團經營之課程規劃與經費需求,並經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三)課後社團經費得支付酌減持有證明之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或單親、清寒、高風險家庭、中輟及高關懷學生之費用。
(四)鐘點費及行政費合計結果,教師鐘點費至少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支用項目得包含:水電費、業務費、工作費、加班費、設備及維護費、保險費、辦理成果發表會及參與相關展演、競賽或交流費用等與課後社團活動相關之必要費用。
(五)於每期課後社團活動辦理完畢後十四日內,應將結算收支結果於學校公布欄公告七日以上,如有結餘,依繳費學生人數比例計算,逾每位學生達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依比例退還費用;其餘滾存學校教育發展基金運用。
(六)開設之課後社團經由補助經費挹注者,其經費支用情形應依據相關計畫辦理。
十四、經費退費處理原則:
學生參加課後社團因個人因素中途退出應提出書面申請,所繳交費用得依下列標準退還:
(一)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繳交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課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繳交費用之半數;參加課後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課後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學校所訂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訂之標準,並公告退費標準。
十五、依第九點聘任之教師鐘點費支領標準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但具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國家級專業教練者,以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助理教師鐘點費支領標準以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十六、安全事項:
(一)學校應妥為規劃課後社團活動之安全工作,優先選定安全場地。
(二)課後社團活動之學生如參加校外成果發表會、展演、競賽或交流,安全事項之規劃應依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每學期開設一課後社團,得於嘉獎額度六次上限內依實際狀況調整配額,每增設一課後社團得增加敘獎一次。但每學期每位教職員工至多敘獎二次。
(二)教職員工敘獎案應於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核定,於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發布,校長獎勵部分應於一個月內報本局核辦。
(三)辦理課後社團活動績效良好之學校,本局得視辦理情形專案敘獎,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之學校,經查屬實,本局得視情節分別予以議處、糾正、限期改善、停止辦理等處分。
十八、私立學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