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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單親家園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婦保字第1143771450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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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本市單親家庭之居住及輔導服務,以協助其生活危機調適及自
    立自主,特設單親家園,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單親家園,提供單親家庭之居住及輔導服務。
三、設籍本市市民或居留地址登記於本市之非本國籍民眾,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請租用單親家園:

    (一)申請人之家庭有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且由父或母獨力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

    (二)申請人及其子女均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之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
          活費之二點五倍。

    (四)申請人及其子女之動產平均分配每人未達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五)申請人或其子女能自理家庭生活。
    (六)申請人及其子女經醫師診斷未患有酒癮、藥癮及精神疾病。惟
          申請人及其子女雖罹患精神疾病,若經醫師診斷證明病情穩定
          且不需住院治療,並經本局評估適合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人及其子女無安全顧慮,不需庇護。
    (八)申請人及其子女無不適合團體生活之習性或偏差行為。
    (九)申請人及其子女有接受輔導之意願。
四、申請租用單親家園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或居留證明。
    (二)出具申請人及其子女國稅局開立最新年度各類所得資料、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最近三個月內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健康檢查證
          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五、本局審查前點申請案件,應派社工員進行訪視,並就下列項目評估後
    ,依加權評分表排定租用順序:

    (一)發生單親變故時間愈近者。
    (二)扶養且共同生活之子女年齡愈年幼者。
    (三)家庭成員有身心障礙者。
    (四)失業或經濟收入愈低者。
    (五)其他因素。
六、申請案件經核准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局簽訂書面契
    約、繳交第一個月租金及二個月租金總額之押租金;逾期未辦理者,
    視為放棄租用。

    前項契約,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且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得進
    住。

七、單親家園之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租用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如有繼
    續承租之必要,且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
    具第四點第一、二、四款所列文件申請續約;逾期未申請者,其租用
    關係於租用期限屆滿時消滅。

    前項續租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重新辦理簽約
    及公證。但續租期滿後,承租人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局評估有再續租之
    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應與本局重新辦理簽約及公
    證,且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公證費用。

八、租金除情形特殊經本局同意外,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按月繳納;押租金
    為月租金之兩倍,應於進住單親家園前一次繳納。

    前項租金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租用期間不足十五日者,當月租金以半個月計繳;超過十五日,不足
    一個月者租金仍以一個月計繳。

九、押租金於租用期滿或遷離後無息退還。但租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先予扣除,如有不足,並應追償:

    (一)承租人於租用期間所欠繳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租金、
          管理費、違約金、滯納金或其他因損害住屋設備需賠償之費用。

    (二)由本局僱工清理未搬離物品之費用。
    (三)租用屆滿或契約經終止後拒不遷離時,本局依法強制執行之費
          用。

十、承租人於期限屆滿前如欲遷離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十一、承租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終止契約:
    (一)將租用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分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
          三人使用者。

    (二)於單親家園內有鬥歐、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或其他
          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三)影響單親家園安寧、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租賃契約或生活公約者。
    (五)未繳納租金逾二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者。
    (六)罹患重大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者。
    (七)有安全疑慮,需安置庇護性機構者。
    (八)不符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九)其他重大違規事項者。
十二、本局得結合社區資源,提供心理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就業輔導、
      生涯規劃等家庭支持性服務,或轉介專業輔導機構協助其解決特殊
      需求與社會調適。

十三、本局應訂定生活公約,規範團體生活管理及設施設備維護修繕事宜
      ,承租人及其子女應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