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業用地整地是否屬耕作需要,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用地(以下簡稱農地),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土地。但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或位於山坡地範圍者,不適用之。
三、非山坡地範圍農地之整地,且未涉及土石方移入者,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但整地後不得有妨礙農作或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情形。
四、山坡地範圍農地之整地,且未涉及土石方移入或移出者,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農業經營說明書(如附件一)併同水土保持計畫相關申請書件,由本府農業局轉送本府水利局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
六、申請農地整地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一)農地整地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應一併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農地整地計畫書,並應敘明下列事項:
1.申請土地之使用現況說明,並檢附現況照片至少三張。
2.地籍圖套繪標明附近相關設施(如道路及灌溉排水設施等),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3.申請整地原因。
4.整地後生產計畫(如種植作物種類、面積、產量、評估可提高之收穫及效益等)。
5.整地面積、深度及移入土方數量。
6.預定工期。
7.施工方式、使用之機具種類及數量。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方來源說明及相關合法證明文件。
(六)環境部認可機構出具之土壤檢測報告。
(七)切結書。
(八)山坡地範圍農地應檢附水土保持相關申請書件。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件不齊全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由本府農業局會同相關機關審查(審查表如附件三)。
八、申請農地整地案件有違反法令規定者,應予駁回。
九、申請移入土方之來源以高雄市為限,且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並應符合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
十、農地整地土石方不得外運,整地後不得高於鄰近道路或溝渠,且不得影響鄰近農業經營環境、農地利用、公共安全、住家安寧及灌溉排水設施。
前項情形,必要時須設置排水設施,以免影響周邊農業環境,另有關固定基礎之設施,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核可。
十一、山坡地範圍農地整地之開工及完工申報,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非屬前項規定之農地整地者,應分別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填具開工報告(如附件四)及完工報告(如附件五),送本府備查。
十二、開工報告經備查後,申請人施工前,應於施工明顯處設置農地整地工程告示牌,並應於開工後一個月內完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原因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完工報告應檢附農地整地作業前、中、後影像資料,並應於完工後一週內報本府現場查驗。
十三、申請人應於現場完工查驗時,提供開挖機具並配合本府會勘人員要求,由會勘人員任選改良填土作業農地之隨意五處以上地點開挖確認土方狀態。
前項開挖採取之土方,應由申請人送交土壤污染檢測,以確認符合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並將檢測報告報本府備查。
十四、農地整地期間本府得不定期進行實地查核,如有未依農地整地計畫書內容施作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五、違反核准事項、藉機盜採土石或回填事業廢棄物者,依土石採取法、廢棄物清理法、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查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