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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代辦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抽籖配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發字第1157026300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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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辦理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書(以下簡稱本案計畫書)遷村範圍內住宅區及商業區抽籤配地作業,爰依據本案計畫書,會商經濟部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遷村範圍:指位於高雄市小港區之大林蒲、邦坑與鳳鼻頭聚落,以鳳北路、南星路、沿海三路及沿海四路等道路為界所包圍之範圍,另包含南星路西南側私有土地。行政區由北而南分別為鳳源里、鳳林里、鳳森里、鳳興里、龍鳳里與鳳鳴里(不包含山邊路)等六里轄區。
  (二)安置地區:指位於中安路北側、中山高速公路以東之崗山仔新社區區段徵收區、中崙牛寮區段徵收區及鳳山農場區段徵收區,行政區隸屬於高雄市前鎮區明正里及鳳山區南成里、保安里、中民里。
  (三)歸戶:指參考市地重劃原則以土地歸戶之方式,將各土地之所有權人組成、權利範圍(包含公同共有之範圍)、他項權利檔號及限制登記情形皆相同者歸為同一戶,並統計該歸戶號土地之登記面積,以維持土地共有型態。但於公私共有之情形者,則將公有之持分面積排除。住宅區土地與商業區土地各自辦理歸戶。
  (四)角地:指位於二條以上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交叉路口,其範圍全部或部分位於街廓境界線交點半徑五公尺之圓周內,並符合以下條件之土地:
      1.面積大於二十平方公尺。
      2.交叉路口之兩側臨路長度皆為三公尺以上,且合計長度達八公尺以上。但私有土地與道路間夾有公有地或其他可供通行之土地者,其垂直距離在三公尺以內者,該部分得計入臨路長度。
        前二目條件之認定,得合併同一土地歸戶之相鄰土地計算,被合併之土地不受半徑五公尺範圍之限制;不同土地歸戶之相鄰土地有共同使用情形者,得申請合併計算。
  (五)角地歸戶:指角地依土地歸戶原則另行辦理歸戶;合併計算之土地一併納入角地歸戶,但同街角之角地資格不累計。
  (六)個別分配:共有型態歸戶之所有權人,與其他共有人拆分持有面積,並分別辦理抽籤配地。
  (七)合併分配:不同歸戶共同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人參加抽籤作業,並合併各歸戶之面積辦理配地作業。
  (八)合併抽籤:不同歸戶共同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人參加抽籤作業,不合併各歸戶之面積,僅連續分配土地。
  (九)角地街廓:指安置地區位於兩條以上都市計畫道路交叉路口之街廓,並標示於抽籤配地作業說明書內者。
  (十)畸零地專屬街廓:指供未達最小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且未申請合併分配之歸戶,所分配之專屬街廓。
  (十一)最小分配面積:指本府考量實際作業需要、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素後,依各分配街廓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分配面積。
  (十二)最小建築面積:指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按建築基地使用分區及基地情形計算之最小建築面積。
  (十三)最小寬度:指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按建築基地使用分區及基地情形所規定之最小寬度。
  (十四)小街廓:指最小分配面積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之街廓,並標示於抽籤配地作業說明書內者。
三、本要點安置對象如下:
  (一)遷村範圍內符合本案計畫書一坪換一坪之資格,並選擇土地方案者,且遷村地與安置地應於相同使用分區之土地等面積辦理分配。
  (二)使用分區為大林蒲地區細部計畫案市場用地一之土地(金玉鳳林市場),且選擇等面積換購安置地住宅區土地者。
四、本案抽籤配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地抽籤配地作業說明會。
  (二)受理申請個別分配、合併分配。
  (三)受理申請合併抽籤、增購。
  (四)辦理登記分區作業(僅限第二階段第一輪抽籤配地作業)。
  (五)辦理安置地抽籤配地作業。
  (六)公布分配結果。
  (七)地籍整理。
  (八)土地點交。
五、歸戶屬共有型態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推派一位代表人參加抽籤配地,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推派者,由本府通知共有人於指定日期辦理公開抽籤,依到場之共有人抽出代表人;皆未到場時由本府公開抽出代表人一名,並公告之。
六、申請合併分配或個別分配之方式如下:
  (一)所有權人得於本府通知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申請合併分配或個別分配。但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者,未塗銷前不得申請之。
  (二)申請合併分配之歸戶屬共有型態者,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三)申請合併分配者,其合併總面積不得小於最小建築面積。
  (四)申請合併分配後,即屬同一歸戶。
  (五)申請合併分配者,應共同推派一人為代表人參加抽籤配地作業。
  (六)角地歸戶申請合併分配時,合併對象均為角地歸戶者,仍具角地歸戶資格;其合併對象含有一般歸戶者,則不具角地歸戶資格。
  (七)申請個別分配或拆分分配後之各歸戶面積,均應達最小建築面積規定。但經所有未達最小建築面積之歸戶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角地歸戶申請個別分配時,應指定其中一歸戶繼受角地資格,其餘拆分後之歸戶則不具角地資格。
七、申請合併分配後,應依合併總面積辦理配地,並按個人持分面積占該合併總面積之比例辦理土地登記。
    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均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由本府調整配賦之,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一。
八、申請合併抽籤之方式如下:
  (一)所有權人得於本府通知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申請合併抽籤。
  (二)申請合併抽籤,所有歸戶仍維持原歸戶狀態,僅合併籤序,並連續分配。
  (三)已申請合併分配或共有型態之歸戶,其申請合併抽籤,應由代表人代表全體申請之。
  (四)申請合併抽籤時應填寫各歸戶連續分配土地之順序,並推派代表人參加後續登記分區及抽籤作業。
九、申請合併抽籤之配地方式如下:
  (一)辦理分配時若有街廓可讓所有歸戶分配,應依申請書上之分配順序,連續分配於同一街廓內,並依各歸戶分配結果各自辦理土地登記。
  (二)每一歸戶分配於小街廓時,其分配面寬不得超過七公尺,剩餘未分配面積仍得續於登記分區其他街廓辦理分配或依第十七點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辦理。
  (三)申請合併抽籤之歸戶,辦理分配時若已無街廓可讓所有歸戶分配時,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分配:
      1.由各歸戶自行協調分配,不限制同街廓及分配順序,並依分配結果各自辦理土地登記。
      2.變更為合併分配,並依第七點辦理分配及土地登記。
  (四)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分配時,仍需符合第十七點之規定。
  (五)申請合併抽籤之代表人及各歸戶之代表人,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場配地。
十、申請增購土地之方式如下:
  (一)符合本案計畫書增購條件者,得於本府通知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申請增購;屬共有型態歸戶者,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二)歸戶有依第六點申請個別分配或合併分配情形者,所有權人不得申請增購。
十一、參加抽籤作業,應備文件如下:
  (一)非共有型態歸戶之所有權人:
      1.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其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與法人及負責人印章。
      2.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抽籤作業,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委託書(加蓋委託人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二)共有型態歸戶、合併分配或合併抽籤之代表人:
      1.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2.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可委託代理人辦理抽籤作業,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委託書(加蓋委託人印鑑章)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十二、參加配地作業,應備文件如下:
  (一)非共有型態歸戶之所有權人:
      1.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其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與法人及負責人印章。
      2.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配地作業,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委託書(加蓋委託人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二)共有型態歸戶或合併分配之代表人:
      1.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2.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可委託代理人辦理配地作業,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委託書(加蓋委託人印鑑章)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三)合併抽籤之各歸戶所有權人或代表人:
      1.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2.所有權人或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可委託代理人辦理配地作業,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委託書(加蓋委託人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十三、原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抽籤配地作業完成前,原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應自行備妥文件辦理繼承後,由新所有權人簽訂「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遷村方案協議價購同意書(以下簡稱協議價購同意書)並選擇土地方案後,始得繼受原所有權人已申請個別分配、合併分配、合併抽籤及登記分區之各項結果,並依第二點第三款歸戶原則調整歸戶情形。
  (二)抽籤配地作業完成前,原所有權人死亡,且繼承人尚未完成辦理繼承登記,依第十五點第四款辦理抽籤作業,並依第十七點第一款第七目及第八目辦理配地作業。
  (三)抽籤配地作業完成後,原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應自行備妥文件辦理繼承後,由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價購同意書並選擇土地方案後,繼受原所有權人已分配之土地。
  (四)抽籤配地作業完成後,原所有權人死亡,且繼承人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辦理繼承登記,依第二十點第二項辦理。
十四、登記分區之方式如下:
  (一)住宅區非共有型態歸戶之所有權人應依本府通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登記欲選擇分配之分區。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登記或應備文件不符且未於本府規定期間內完成補正程序者,視為放棄參與本階段抽籤配地作業,逕予參與第二輪抽籤配地作業。
  (二)共有型態歸戶、合併分配或合併抽籤者應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三)同一歸戶及合併抽籤者僅得登記一個分區。
  (四)依規定期限內申請登記分區後,得於同一規定期限內申請更改已登記之分區,但以一次為限。
十五、各階段抽籤作業方法及程序如下:
  (一)抽籤作業應以公開抽籤之方式辦理。
  (二)非共有型態歸戶之所有權人及共有型態歸戶、合併分配、合併抽籤之代表人,應依本府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參加順序籤及配地籤之抽籤作業,並由到場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推舉一至二人擔任監籤人員。
  (三)順序籤及配地籤抽籤結果應於現場公布之。
  (四)順序籤及配地籤之抽籤方式如下:
      1.順序籤:依土地歸戶號為列表順序,再由電腦抽出順序籤,以確定各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抽取配地籤之順序。
      2.配地籤:由各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依順序籤之籤號先後順序,依序抽取配地籤,以確定各所有權人或代表人配地之先後順序。
  (五)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到場,亦未委託他人代為抽籤者,視為未到場
        ,由監籤人員於該梯次抽籤結束後,依未到場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之抽籤順序當眾代為抽出決定,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不得異議。
  (六)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於會場應保持秩序,並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
       ,如有使用偽造籤票違法作弊等情事,所抽之籤號將予以作廢,其配地籤號逕為當次配地最後一號。
十六、第一階段(角地配地)作業方法及程序如下:
  (一)角地分配作業僅開放角地歸戶分配,並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各角地歸戶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依本府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分配土地,免依第十四點辦理。
  (二)選配土地應按配地籤順序選擇角地街廓分配角地。先順序之所有權人或代表人配定後,後順序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不得接續已分配之角地分配。
  (三)分配面積不得小於選擇街廓訂定之首宗土地面積,且分配街廓為小街廓時,其分配面寬不得超過七公尺,剩餘未分配面積依第六款規定辦理。
  (四)每一角地歸戶分配之角地數量不得超過該歸戶之角地資格數量。
  (五)配地作業經唱名三次仍未在場或到場放棄選配或未備妥應備文件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所有權人或代表人繼續分配土地。前開所有權人或代表人到場或補齊應備文件後,應即辦理報到或再報到,並以「與現辦理分配者間隔二名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之原則補辦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配地籤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六)所有權人或代表人選擇分配之土地後,若有剩餘面積未分配完畢,或未到場配地者,其剩餘面積得參加一般抽籤配地作業或選擇領取現金,放棄參加且不選擇領取現金者,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七)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所選擇之配地位置,由工作人員印製相關圖說予所有權人或代表人當場確認核章;未核章者其進行之配地作業均屬無效,視為未到場參加配地,依前款規定辦理。
十七、第二階段一般配地作業方法及程序如下:
  (一)本府得視實際作業需要分區分梯次辦理配地作業,以書面通知各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依本府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各分區分別依下列方式分配土地:
      1.選配土地應按配地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並按方向線依序分配,先順序之所有權人或代表人配定後,後順序選擇同一街廓之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應接續方向線向後分配,不得跳配。同街廓為雙向方向線者,得擇一方向分配。
      2.住宅區之所有權人於第一輪抽籤配地作業僅得選擇登記之分區內街廓辦理分配。
      3.所有權人或代表人分配土地之面積及面寬不得小於選擇街廓訂定之最小分配面積及最小寬度,但畸零地專屬街廓不在此限。
      4.所有權人或代表人選擇分配後該街廓剩餘土地不得小於最小分配面積及最小寬度,但畸零地專屬街廓不在此限。
      5.除合併抽籤及未達最小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之歸戶外,其他歸戶之所有權人或代表人得將其應領面積分開選擇一個以上街廓分配。
      6.所有權人或代表人選擇分配之土地後,若有剩餘面積未分配完畢,其剩餘面積得參加下一輪抽籤配地作業或選擇領取現金,放棄參加且不選擇領取現金者,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7.配地作業經唱名三次仍未在場或到場放棄選配或未備妥應備文件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所有權人或代表人繼續分配土地。前開所有權人或代表人到場或補齊應備文件後,應即辦理報到或再報到,並以「與現辦理分配者間隔二名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之原則補辦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配地籤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8.配地作業經通知未到場配地者,由本府再次通知,仍未到場辦理配地者,視為放棄配地,改依現金方案辦理。
      9.除畸零地專屬街廓以外,所有權人或代表人分配土地為首宗土地時,分配面積不得小於選擇街廓訂定之首宗土地面積。但所有權人或代表人無法於任何街廓選擇首宗土地或暫無街廓可分配時,暫予保留其順位,直至有分配街廓可供分配時,立即進行分配,不得繼續保留。
      10.每一歸戶分配角地之數量不得超過一個,合併分配之歸戶視為同一歸戶計算。
      11.每一歸戶分配於小街廓時,其分配面寬不得超過七公尺,剩餘未分配面積仍得續於登記分區其他街廓辦理分配或依第六目規定辦理。
      12.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所選擇之配地位置,由工作人員印製相關圖說予所有權人或代表人當場確認核章;未核章者其進行之配地作業均屬無效,視為未到場參加配地,依第八目規定辦理。
  (二)籤配地作業第二輪起免依第十四點辦理,其餘辦理原則及程序依第十五點及前款規定辦理。
十八、未達最小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且未申請合併分配之歸戶,於第二階段第一輪抽籤配地作業後,另行辦理畸零地專屬街廓抽籤配地作業,免依第十四點辦理,並準用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一款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十九、各安置街廓土地坐向、使用分區配置、公共設施位置及道路交會路口等,均載明於安置街廓圖說,供所有權人於選擇配地前參考,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於配地後,不得以風水地理或不利土地使用等理由,向本府要求變更配地位置。
二十、配地作業完竣後,由本府將配地結果清冊、圖說,於本府、小港區公所公布,並通知所有權人。通知時應檢附該所有權人之配地結果。
      前項配地結果公布後,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簽訂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協議價購契約書(以下簡稱協議價購契約書)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協議價購作業,無法完成移轉登記者,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二十一、配地結果公布後,由本府辦理地籍整理,其面積與配地面積不符時,應依地籍整理結果釐正配地結果清冊面積,並以地籍整理面積核計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面積,以核算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依下列規定繳納或領取:
    (一)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安置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協議價購費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安置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協議價購費發給差額地價。
    (三)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二十二、所有權人之遷村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應由其自行清理塗銷。但他項權利為抵押權者,本府得邀集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協調。
        依前項但書規定協調成立者,所有權人應於簽訂協議價購契約書時提交原抵押權同意塗銷證明、所有權人及權利人雙方訂定且已用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由本府於辦理遷村地及安置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時,一併連件辦理原抵押權塗銷及重新設定作業;協調不成者,應依第一項辦理。
        所有權人未於本府通知期限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二十三、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到場接管。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二十四、所有權人有申請增購土地者,應於收到經濟部通知之期限內繳納增購土地價款。
二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二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及圖說,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