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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里辦公處廣播系統使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自字第115312087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各區里辦公處廣播系統使用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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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為健全本市各區里辦公處廣播系統使用,充分發揮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廣播系統應由里長本人或受里長授權之人使用。
三、使用廣播系統應以災害防救、緊急事故、政令宣導或其他維護公共利益之公共事務為主,廣播內容並應簡明扼要。但里長經通盤考量里內狀況後,得依實際需要使用之。
四、使用廣播系統應注意音量,廣播時間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九時為原則。但遇災害防救、緊急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