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人民團體經費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人團字第1153501350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鼓勵本市人民團體有效運用補助經費,正常推展業務,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宣導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本局核准登記立案滿一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
三、本市人民團體舉辦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辦理關懷本市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等有關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活動。
   (二)協助推行本市市政建設之公益活動。
   (三)舉辦促進本市族群和諧及發揚族群傳統文化活動。
   (四)協辦本市淨化社會風氣、發揚倫理道德、維護社會治安、消防等活動。
   (五)舉辦有關學術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宗教、法律教育等活動。
   (六)舉辦國際性、全國性、政策性及時事性之活動。
   (七)辦理其他符合社會公益之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由本局依人民團體所訂計畫及活動性質,審核其所編概算經費,每次最高補助金額以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限。但前點第六款情形,得全額補助。
    同一人民團體每年最高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辦理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活動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辦理前點第六款規定之活動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具有營利或其他非屬公益性之活動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人事費用、旅遊、餐費及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設備等支出,不予補助。
   (三)活動如酌收費用者,補助與收入費用合計不得超過總支出。
   (四)理監事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者,優先補助。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費應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補助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一)、活動經費概算表等送本局審核辦理核定補助款。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之情形,並應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人民團體已向本局以外單位申請補助而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載明補助單位及金額。
    第一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七、人民團體應於活動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掣據及檢附支用單據、活動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二)、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與支用單據明細表(如附件三)送本局核撥。
八、人民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未依計畫辦理、虛報或申請文件不實之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追繳,並於三年內停止該團體申請經費補助。如涉及刑責者,並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九、本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查核該補助款使用情形及其績效。
十、接受經費補助辦理公益活動之人民團體,本局得視實施成果之優劣,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