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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鼓山運動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5308233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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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鼓山運動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田徑場採全日開放使用,籃球場開放時間為上午六時三十分至夜間十時,匹克球場開放時間為下午五時至夜間九時。民眾得於開放時間入場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三、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四、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本局同意,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本場。
   (二)嚴禁著有破壞場地之虞的鞋子(如高跟鞋及附金屬硬釘之釘鞋)進入本場。
   (三)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嚴禁高爾夫球、棒(壘)球、射箭、標槍、鐵餅等危險性活動。
   (七)禁止私人從事收費教學行為。
   (八)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六、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