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擔任校(園)長及兼任行政主管職務,透過實質獎勵以強化激勵士氣,肯定其推動教育政策發展及提升整體行政效能之卓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兼任學校組織法規
(含編制表)所定主管職務之教師。
三、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與幼兒園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優良者,分為下列三級,除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七條規定發給獎金之外,加發獎勵金或等值獎勵:
(一)第一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校長或幼兒園園長。
(二)第二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副校長、秘書、處(室、部、館)主任、組長或科(學程)主任。
(三)第三級:
1.班級數未達五十班之學校校長與副校長、幼兒園園長、秘書、處(室、部、館)主任、組長或科(學程)主任。
2.國民中學副組長。
四、前點所稱工作表現優良,指申請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並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負責盡職且具有成效:
(一)落實地方教育政策,發展在地適性教育。
(二)整合教育資源,執行重要專案。
(三)辦理學生事務管理,或落實輔導工作。
(四)推動數位校園,精進行政資訊化業務。
(五)強化校園環境安全,維護教學場域品質。
五、獎勵金或等值獎勵發給數額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二)第二級:每人每月發給七百五十元。
(三)第三級:每人每月發給五百元。
前項各級別支領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發給數額應按實際支領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勵金或等值獎勵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獎勵金或等值獎勵每學期辦理一次,應於本局所定期限內,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教師:授權由服務學校提請校內行政會議或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核定發給獎勵金或等值獎勵。
(二)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由本局核定,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依核定結果發給獎勵金或等值獎勵。
七、申請當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獎勵金或等值獎勵:
(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所定不適任之情形。
(四)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所定不適任之情形。
(五)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所定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之情形。
八、獲獎人於申請當學期或核定後,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應自知悉之日起二年內依權責撤銷其獲選資格,並追繳已發給之獎勵金或等值獎勵:
(一)有第七點所定不得發給獎勵金或等值獎勵之情形。
(二)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
(三)其他依法應撤銷獲選資格之情事。
前項應繳還之獎勵金或等值獎勵,經限期繳還屆期不繳還者,由本局、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