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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4: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1000116286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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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本辦法所定權限委任所屬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執行
之。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指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
市各早期療育中心(據點、工作站)、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單位。
二、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主管機
關認可之醫療院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者。


第四條    設籍本市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
療育費用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療育訓練費用: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至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早期
療育訓練或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音樂治療,或接受早期療育訓練單位
到宅服務所支出之費用。
二、療育交通費用: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往返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療
育訓練所支出之交通費用。
前項第一款療育訓練費用,不含掛號費、門診費、評估費或雜支等非屬療育
訓練項目之費用。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療育訓練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
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二、療育交通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
每月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非低收入
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第一項第二款療育交通費用之補助,同一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每日以新臺幣一
百元為限。


第七條    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者,應於接受療育訓練後之次月起三個月
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為之:
一、申請表。
二、發展遲緩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已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應檢具暫緩入學證明。
五、申請療育交通費用者,應檢具註明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
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第八條    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並彙送主管機關
核定。


第九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
助。


第十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
性質之其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核發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