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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動支災害準備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工字第1133168860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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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完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動支災害準備金作
    業,以應救災孔急,並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各機關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災害及其他危及
    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與國土保全之災害。前項災害及其發生期
    間之認定,由動支機關陳報市長核定之。

四、災害準備金之動支項目為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前項復建
    工程,以恢復原公共設施之原有功能為原則。但恢復有困難者,得以
    重建方式為之。各機關為因應災害防救,得就下列項目簽訂開口契約
    ,並動支災害準備金:(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二)購
    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五、各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應依實際需要或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
    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自行編列災害防救相關經費。本府為執
    行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災害防救應辦事項,得於統籌科目編列災害準備
    金。各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所需之經費,應由第一項經費支付。但未編
    列災害防救相關經費或不敷使用,並無相關經費可勻支時,得申請本
    府動支災害準備金。

六、為利災害之搶險及搶修,各機關得與廠商簽訂開口契約。前項開口契
    約各機關未編列預算者,應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籌簽報本府
    核准匡列及動支災害準備金後,再由各機關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前項簽報,應先行加會本府工務局、主計處及財政局。

七、動支災害準備金事由發生時,申請機關應提報計畫,專案簽報本府核
    准。各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報計畫時,應先行加會工務局、主計處、財
    政局,並視實際需要會辦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載明災害情形(含
    災害相片)、應變或復建需求概估、經費估算等資料,並應指定單一
    聯絡窗口,敘明其姓名、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聯絡方法。

八、各機關經簽准動支災害準備金者,應依規定程序積極辦理,於經費實
    際需用數額確定後,檢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分配預算申請表(附表一
    )、動支數額表(附表二)及各項費用明細表(附表三),由一級主
    管機關確實審核後,送本府主計處核定其分配額度。

九、災害搶修及搶險,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
    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行政院主計處頒訂各級地方政府訂定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應依核定之計畫、金額及有關會計程序規定辦理支用,不得移
    作他用。

十一、各機關經費執行結果,應依會計法規定列入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
      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
      證或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